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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興邦鄭昱仁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

原告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被告
鍾小燕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上列「參加人及代理人」

應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漏載上列參加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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