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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周占春葉力旗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告
林文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3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於民國104年3月10日,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周玉琦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5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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