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3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清堂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一○一年度偵字第四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毀損林逸珊機車坐墊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清堂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三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六段一一二號前,持美工刀割破告訴人林逸珊所有而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一八二─HQX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坐墊,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逸珊告訴被告高清堂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逸珊已於一○一年三月三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告訴人林逸珊所出具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毀損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