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韃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雅鈴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銀穗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周士淵 被 告 迪法爾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周千淑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2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則否認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 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智訴字第2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