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德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德軍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德軍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竊盜罪 │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 ├──────┼───────────┼───────────┤ │ 宣告刑 │ 拘役30日 │ 拘役50日 │ ├──────┼───────────┼───────────┤ │ 犯罪日期 │ 100年5月2日 │ 100年7月至8月間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12829號 │101年度偵字第2193號 │ │ │ │ │ ├─┬────┼───────────┼───────────┤ │最│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 101年度簡字第8151號 │101年度簡字第409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12月12日 │ 101年3月9日 │ ├─┼────┼───────────┼───────────┤ │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 100年度簡字第8151號 │101年度簡字第409號 │ │判│ │ │ │ │決├────┼───────────┼───────────┤ │ │判決確定│ 101年4月6日 │ 101年4月9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