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沛宗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沛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沛宗因犯槍砲等案件,先後經裁判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