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智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智航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罪,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供犯同法上開條文之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洽,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附表:盜版光碟五片(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綠保管字第二五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