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儒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1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儒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儒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於100年12月1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1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10月、10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且於101年1月10日確定,其另於該判決確定前之100年9 月30日因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竊盜及搶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1月2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74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且於101年2月13日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儒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8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誤載為100年1月2日應更正為101年1月2日),其末於首開判決確定前之100年10月9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且於101年3月20日確定,此有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