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
- 原告
-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昊恩
- 被告
- 鍾小燕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上列「參加人及代理人」
應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漏載上列參加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