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被告
- 林文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3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於民國104年3月10日,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