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5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5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約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秋靚瑜告訴被告張約瑟傷害及妨害名譽案件,認被告係分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