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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0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呂寧莉李家慧吳元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建德

      張世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2年5月13日所為之101年度審簡字第153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66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世逸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將民事部分移送調解後,被告張世逸、李建德、李建偉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連帶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而被告張世逸已於約定償還期日前備妥分擔數額,惟其餘被告無法配合償還,以致全部被害人均無所獲,並非其不欲償還,被告張世逸已認罪且犯後態度良好,認原審量刑過重而提起上訴等語;上訴人即被告李建德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建德確有誠意賠償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亞太電信三家電信公司之損失,惟因同案被告李健瑋避不見面,故無法與上開電信公司達成和解,致其未在原審判決前完成對上開三家電信公司之賠償,及徵得渠等之原諒,然其願意協調同案被告張世逸與上開三家電信公司協商賠償事宜,請求重新審酌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復按量刑輕重屬實體法賦予法院之自由裁量權,此等職權之行使,在求具體個案不同情節之妥適,倘法院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無明顯濫權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審於量刑時既已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雖與告訴人陳貴樹和解並賠償損害而徵得其原諒,但迄原審判決時尚未賠償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新台幣12260元、12703元、15863元之損害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規定之情狀,而分別就被告李建德犯侵占遺失物罪,量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就被告張世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量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其量刑結果核無過重或濫用裁量權限等不當情事,則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予維持,是被告二人以上開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被告李建德、張世逸雖於上訴期間賠償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新台幣12260元、12703元、15863元之損害,犯後態度雖屬良好,本應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寬典,惟被告張世逸係有累犯前案紀錄,不適宜給予緩刑;而被告李建德雖無累犯之前案紀錄,惟被告曾先後於100年10月26日、100年12月16日、101年6月29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決並宣告有期徒刑3月、3月、4月確定,雖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本件犯罪時間為99年8月至10月間,均在前揭確定判決之前所犯,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尚可與該等案件併合處罰,故本件亦不適宜給予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 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0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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