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4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呂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4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添貴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輔佐人
鄭牡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573

、11059、1110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鄭添貴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均以徒手竊取之方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添貴於102年10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復為個人利益,又多次竊取彩券行內之彩券,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本不宜寬待,惟犯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態度尚可,且已賠償告訴人吳淑芬、楊金蘭、楊梅貴、林麗燕、林慧瓊等所受損害之金額及車馬費,以彌補其損失,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為憑,又被告目前身有疾患,腰椎骨折,並預計切除膽囊,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可參。本院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滕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刮刮樂種類、數量│主文欄              │
│    │            │                │      │、價值          │                    │
├──┼──────┼────────┼───┼────────┼──────────┤
│ 1  │102年3月28日│臺北市大安區光復│林慧瓊│新台幣(下同)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19時3分許   │南路602號「有利 │      │200 元之刮刮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彩券行」        │      │黃金傳奇」共26張│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共計72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 2  │102年4月13日│臺北市大安區師大│吳淑芬│100元之刮刮樂「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16時25分許  │路52號「佳佳彩券│      │找到錢」、「喜從│,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行」            │      │天降」共30張,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計3000 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 3  │101年11月24 │臺北市信義區虎林│楊金蘭│200元之刮刮樂「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日19時40分許│街82巷8號「一路 │      │超級777」35張、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發彩券行」      │      │100元之「熱錢」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23張,共計93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4  │102年3月19日│新北市鶯歌區育英│楊梅貴│100元之刮刮樂「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17時3分許   │路「光明彩券行」│      │瘋狂888」36張,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共計36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  │102年4月7日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林麗燕│500元之刮刮樂「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20分許  │路193號「喜相逢 │      │黃金城」11張,共│,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彩券行」        │      │計55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48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