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 原告
-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欽宗
- 送達代收人
- 林曉涵
- 被告
- 李銘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盛律師
- 被告
- 王格琮
- 被告
- 黃志成
- 被告
- 張勛逵
- 被告
- 張家銘
- 被告
- 邱治群
- 被告
- 蔡弦甫
- 被告
- 黃美芳
- 被告
- 柯齡蘭
- 被告
- 戴俊成
- 被告
- 徐文雄
- 被告
- 莊炎杰
- 被告
- 羅能楨
- 被告
- 官林(原名官月琴)
- 被告
- 許鴻展
- 被告
- 吳萬發
- 被告
- 蘇麗月
- 被告
- 洪源謙
- 被告
- 郭進國
- 被告
- 張利潔
- 被告
-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芳源
- 被告
- 竹柏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竹玫
- 被告
- 齊興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慶隆
- 被告
- 積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昱富
- 被告
- 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如
- 被告
- 葉國炳
- 被告
- 陳幸德
- 被告
- 張羽麟
- 被告
- 饒銘雯
- 被告
- 李志哲
- 被告
- 李榮國
- 被告
- 吳重九
- 被告
- 謝蕙娟
- 被告
- 程祖逖
- 被告
- 劉健揚
- 被告
- 林祐夆
- 被告
- 吳元元
- 被告
- 林柏駿
- 被告
- 王培倫
- 被告
- 郭正炫
- 被告
-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志偉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陳幸德、張羽麟、饒銘雯、李志哲、李榮國、吳重九、謝蕙娟、程祖逖、劉健揚、林祐夆、吳元元、林柏駿、王培倫、郭正炫、鍠源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志偉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陳幸德、張羽麟、饒銘雯、李志哲、李榮國、吳重九、謝蕙娟、程祖逖、劉健揚、林祐夆、吳元元、林柏駿、王培倫、郭正炫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