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灯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灯財因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灯財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 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 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及第6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稽。本院審核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1 年12月14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刑法第50條規定雖於102 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其修正部分無影響於本件定執行刑,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灯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 │危險罪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2萬元 │罰金新臺幣15萬元 │├────┼─────────┼─────────┤│犯罪日期│101 年6 月6 日下午│101 年6 月7 日晚間││ │3 時許至同日下午4 │10時12分許 ││ │時15分許 │ │├────┼─────────┼─────────┤│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608號 │12822 號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 │101年度審交簡上字 ││實│ │3847號 │第175號 ││審├──┼─────────┼─────────┤│ │判決│101年8月13日 │102年3月12日 ││ │日期│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 │101年度審交簡上字 ││決│ │3847號 │第175號 ││ ├──┼─────────┼─────────┤│ │確定│101年12月14日 │102年3月12日 ││ │日期│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罰執緝│察署102 年度罰執字││ │字第154號 │第572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智暉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