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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68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文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2年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應補充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29號、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65 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定應執行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6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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