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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93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雅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9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仿冒立體漫畫包2 個,因屬著作權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因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人品展設計發展有限公司已具狀撤回告訴,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 款規定,以102 年度偵字第9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告訴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參見該案卷第126 頁至第127 頁),堪予認定。基此,本案查扣之仿冒該告訴人之立體漫畫包2 個,既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而經聲請人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從而,被告是否確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犯行,實體上並未經認定,則本案遭扣押之物如何能認係被告「犯第91條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無疑問。又本件聲請人顯非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相對不起訴處分-微罪)或第253 條之1 (緩起訴處分)之規定,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是本件與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之規定,尚屬有間,附此說明。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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