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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3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進勝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進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進勝因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7 月、6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⑴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湖簡字第19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再經同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4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⑵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85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⑶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⑷因侵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2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又受刑人入監服刑執行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 年9 月4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2月4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11月14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2 年11月8 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所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書記官 吳敏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3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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