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文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文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