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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周占春李鴻維周玉琦

原告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欽宗
送達代收人
林曉涵
被告
李銘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被告
王格琮
被告
黃志成
被告
張勛逵
被告
張家銘
被告
邱治群
被告
蔡弦甫
被告
黃美芳
被告
柯齡蘭
被告
戴俊成
被告
徐文雄
被告
莊炎杰
被告
羅能楨
被告
官林(原名官月琴)
被告
許鴻展
被告
吳萬發
被告
蘇麗月
被告
洪源謙
被告
郭進國
被告
張利潔
被告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芳源
被告
竹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竹玫
被告
齊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
被告
積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昱富
被告
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如
被告
葉國炳
被告
陳幸德
被告
張羽麟
被告
饒銘雯
被告
李志哲
被告
李榮國
被告
吳重九
被告
謝蕙娟
被告
程祖逖
被告
劉健揚
被告
林祐夆
被告
吳元元
被告
林柏駿
被告
王培倫
被告
郭正炫
被告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陳幸德、張羽麟、饒銘雯、李志哲、李榮國、吳重九、謝蕙娟、程祖逖、劉健揚、林祐夆、吳元元、林柏駿、王培倫、郭正炫、鍠源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志偉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陳幸德、張羽麟、饒銘雯、李志哲、李榮國、吳重九、謝蕙娟、程祖逖、劉健揚、林祐夆、吳元元、林柏駿、王培倫、郭正炫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周玉琦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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