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俋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俋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俋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2 年、7 月、1 年4 月、4月、4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834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6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6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再於100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8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經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受刑人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