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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55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方慈林呈樵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55號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836 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 位推事迴避、等狀」所載。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 條第2款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法設計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乃係為保持裁判之公正或訴訟制度之完整,故聲請法官迴避,解釋上其提出之時期,至遲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否則即失卻迴避制度設立之意義。故聲請迴避之案件如已判決,當無從再為法官迴避之裁定,其理自不待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5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836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惟該案件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經裁定駁回,並於103 年8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上開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於同年8 月11日向本院聲請上開裁定之3 位承審法官迴避,亦有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所載日期附卷可查。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後,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劉娟呈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5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