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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9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克倫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克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克倫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8 月、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5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2 年2 月1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3 月9 日,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2 月1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9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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