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11號
- 自訴人
- 林政誠
- 自訴代理人
- 郭學廉律師
- 被告
- 楊大智
上列被告因濫權追訴處罰罪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此之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又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56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68年台度上字第2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自訴人林政誠所指被告楊大智涉嫌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濫權追訴處罰罪,該罪名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縱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故不得提起自訴,是揆之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