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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2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彭康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2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睿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786號),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自白犯行(103年度易字第10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睿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睿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7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8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3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8月9日為警查獲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不含遭警查獲後之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入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民國102年8月9日下午4時30分許,陳睿霆因另案遭通緝,為警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查獲,旋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睿霆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4頁反面),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其同意所採集之尿液經送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等情,有該公司2013/8/30尿液檢體編號07143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鑑定人結文各1紙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864號卷第7至9頁)。上開尿液檢體委驗單所載採尿時間雖為「102年8月8月」,然此日期係證人即承辦警員黃韋柏誤載,實際採尿日期應為「102年8月9日」等情,亦經證人黃韋柏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見本院卷〈一〉第51頁),並有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據(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786號卷第10頁),顯見被告實際採尿之日期確為102年8月9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3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執行觀察、勒戒,卻未能戒除毒癮,於本件犯行之前仍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薄弱,顯無改過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參以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康凡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23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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