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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建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11月、1 年5 月、8,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中,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4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後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因上訴不合法,經該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911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復上訴最高法院,亦因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80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後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因上訴不合法,經該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44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復上訴最高法院,亦因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785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2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後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因上訴不合法,經該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02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復上訴最高法院,亦因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27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9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後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因上訴不合法,經該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564 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復上訴最高法院,亦因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⑤上開②至④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1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0 年10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①、⑤所示各罪,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4 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2 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短刑期48日,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2 月24日),又其業於103 年7 月4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