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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松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06號、103年執更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松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松輝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簡松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年2月5日 │102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關年度案號 │速偵字第1067號 │偵字第15453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2017 號 │1233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102年7月8日 │102年9月9日 ││日期 │ │ │├───────┼────────┼────────┤│確定判決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2017 號 │1233號 │├───────┼────────┼────────┤│確定判決判決確│102年8月20日 │102年9月30日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備註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5130號 │執字第6396號 ││ ├────────┴────────┤│ │臺北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90號 ││ │(編號 1-2 經臺北地院 102 年度聲字 ││ │第 265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 月 ││ │) │└───────┴─────────────────┘┌───────┬────────┬────────┐│編號 │ 3 │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年4月9日 │102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658號 │偵字第13998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 ││ │1000 號 │2169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102年7月25日 │102年10月22日 ││日期 │ │ │├───────┼────────┼────────┤│確定判決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 ││ │1000 號 │2169 號 │├───────┼────────┼────────┤│確定判決判決確│102年8月30日 │102年10月22日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備註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6948號 │執字第7125號 ││ │ ├────────┤│ │ │編號4-7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 5 │ 6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2年7月4日 │102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3998號 │偵字第13998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 ││ │2169號 │2169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102年10月22日 │102年10月22日 ││日期 │ │ │├───────┼────────┼────────┤│確定判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 ││ │2169 號 │2169 號 │├───────┼────────┼────────┤│確定判決判決確│102年10月22日 │102年10月22日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備註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7125號 │執字第7125號 ││ ├────────┼────────┤│ │編號4-7應執行有 │編號4-7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年2月 │└───────┴────────┴────────┘ ┌───────┬────────┬────────┐│編號 │ 7 │ 8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6月29日 │102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3998號 │偵字第3138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2169號 │1546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102年10月22日 │102年11月14日 ││日期 │ │ │├───────┼────────┼────────┤│確定判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2169 號 │1546 號 │├───────┼────────┼────────┤│確定判決判決確│102年10月22日 │102年12月10日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備註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7125號 │執字第695號 ││ ├────────┤ ││ │編號4-7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2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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