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仕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字第2254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43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歐仕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仕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1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2 月間某日│102 年3 月23日晚│102 年7 月28日為│ │ │ │上某時許(聲請書│警採尿回溯120 小│ │ │ │誤載為102 年3 月│時內某時 │ │ │ │24日應予更正)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 │字第13971 號、第│偵字第2160號 │偵字第3234號 │ │ │15115 號、102 年│ │ │ │ │度少連偵字第90號│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後│案 號│102 年度審簡字第│102 年度審簡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 │事實│ │1427號 │1412號 │2459號 │ │審 ├───┼────────┼────────┼────────┤ │ │判 決│102 年10月17日 │102 年10月15日 │102 年1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2 年度審簡字第│102 年度審簡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 │確定│ │1427號 │1412號 │2459號 │ │判決├───┼────────┼────────┼────────┤ │ │判決確│102 年11月11日 │102 年11月4 日 │103 年3 月10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1.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院檢察署102 年│ 院檢察署102 年│檢察署103 年度執│ │ │ 度執字第7808號│ 度執字第8084號│字第2254號 │ │ │ 。 │ 。 │ │ │ │2.編號1 至編號2 │2.編號1 至編號2 │ │ │ │ 前經本院以102 │ 前經本院以102 │ │ │ │ 年度聲字第3124│ 年度聲字第3124│ │ │ │ 號裁定定應執行│ 號裁定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3 月確│ 有期徒刑3月確 │ │ │ │ 定。 │ 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