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0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0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俊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凱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上午1時55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越南東家羊肉爐店內,因細故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戴湧原身體各處,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頸部挫傷、軀幹挫傷、下肢挫傷及嘴唇1.5公分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俊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戴湧原於104年6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