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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01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建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266號、104 年度執字第10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建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建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4952號、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6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如附表所示之2 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9 月11日  │104 年7 月10日20│
│              │                │時許(聲請書漏載│
│              │                │20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速│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字第4810號    │偵字第2702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49│104 年度審簡字第│
│最  後│      │52號            │1969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4 年10月15日  │104 年11月25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確定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49│104 年度審簡字第│
│ 判決 │      │52號            │1969號          │
│      ├───┼────────┼────────┤
│      │判決確│104 年11月3 日  │104 年12月14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18275 號    │字第10158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0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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