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1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1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仁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78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仁奎竊盜,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仁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張仁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前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其於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已與告訴人王靖懿達成和解,願賠償告訴人新臺幣7萬元,此參本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50號和解筆錄、104年7月7日審判筆錄即明,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目的、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0781號
    被      告  張仁奎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0樓0室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仁奎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
    字第1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先於104年4月25日下午8時許,在
    在基隆市○○區○○路00號騎樓,見江敏賢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鑰匙未拔,即徒手竊取上揭機
    車,發動後騎乘離去。另於104年5月7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
    市○○區○○○路000號騎樓,徒手竊取王靖懿置放於騎樓
    服飾攤販櫃檯上之品牌GUCCI之黑色皮包1只(內有現金共約
    新臺幣2萬,6000 元、黑色皮夾1個、國民身分證1張、全民
    健康保險卡1張、金融卡2張、廠牌SUMSUNG、型號NOTE 1、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含號碼為0000000000
    號之用戶識別卡即SIM卡1張》1具、廠牌SUMSUNG、型號NOTE
    2、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含號碼為00000000
    00號SIM卡1張》1具、行動電源1個等財物),得手後旋即騎
    乘上揭機車離去現場。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王靖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㈠ │被告張仁奎於警詢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全部犯罪│
│    │偵查中之自白      │事實。                    │
├──┼─────────┼─────────────┤
│ ㈡ │證人即被害人江敏賢│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
│    │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㈢ │證人即告訴人王靖懿│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
│    │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證述              │                          │
├──┼─────────┼─────────────┤
│ ㈣ │證人江凱立於警詢之│被害人上揭機車失竊後尋獲之│
│    │證述              │事實。                    │
├──┼─────────┼─────────────┤
│ 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被害人上揭機車失竊後尋獲之│
│    │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事實。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 │                          │
│    │詳細畫面報表、贓物│                          │
│    │認領保管單        │                          │
├──┼─────────┼─────────────┤
│ ㈥ │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全部犯罪│
│    │畫面              │事實。                    │
├──┼─────────┼─────────────┤
│ ㈦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遭判│
│    │、被告提示簡表及在│刑確定與徒刑執行完畢等事實│
│    │監在押紀錄表      │。                        │
└──┴─────────┴─────────────┘
二、核被告張仁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
    前述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又被告甫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  琬  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12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