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審簡字第166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 年度審簡字第166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仁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87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 年度審易字第238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仁奎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假金飾壹條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犯罪事實補充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所載之「徒刑1 年」以下補充「,與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32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接續執行」。另就證據部分補充如下:被告張仁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100 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二、是核被告張仁奎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急欲償還錢莊之借款,利用友人即被害人張銘元對其之信任而為本件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為自屬不該,並考量被害人受有新臺幣5萬1,000元之損失,且被告迄至本院審理終結前均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並參酌其於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假金飾1 條,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詐欺取財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審簡字第166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