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4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4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仁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42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仁奎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證據欄補充:被告於104 年11月4 日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張仁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102 年1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無足取,復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難認良好,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所竊取之HTC 行動電話1 只價值相當於新臺幣3,000 元,雖具有相當程度之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然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尚非甚鉅,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4294號
    被      告  張仁奎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里○街00巷0 弄
                          0 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8 樓M 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仁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下午
    2 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林記小吃」
    外之置物架上,徒手竊取蔡素雲所有之HTC 牌行動電話1 支
    (價值約新台幣3,000 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素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仁奎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素雲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監視錄影畫面照片8 張。
    綜上,被告之罪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曹  哲  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  之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44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