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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國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1316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1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共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國翔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316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項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藍保管字第925 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復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1316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共12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藍保管字第925 號),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及授權委任狀等附卷可佐,核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智暉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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