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經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經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經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一日。 │算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01月05日為警採│104 年07月07日為警採│ │ │ │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153號 │字第3001號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76 │104年度審簡字第1516 │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8月17日 │ 104年09月16日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76 │104年度審簡字第1516 │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4年09月15日 │ 104年10月14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