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3年11月7日,核確係在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