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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凱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凱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罪之物,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供犯同法上開條文之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予沒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洽,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附表:盜版電玩遊戲光碟二片(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紅保管字第三九號扣押物品清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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