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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60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6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倉成
選任辯護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案告訴人韓清潭告訴被告郭倉成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7755號
    被      告  郭倉成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倉成受僱於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職司司機,為
    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本應注意大客車不得佔用道路作為停
    車場,仍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晚間11時30分許,將車號000-
    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郭車)停放於臺北市○○區○○○○
    道路○○○○○○○○○路0段000號對面路旁。適有韓清潭
    於翌(11)日凌晨1時48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下稱韓車),沿同路段同方向外側車道駛來,途經上開地
    點,亦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
    然前行,韓車前車頭因而撞及郭車後車尾,韓清潭亦因此受
    有右側股骨骨折、右足踝骨折、雙側肋骨骨折、肝臟撕裂傷
    、脾臟撕裂傷、疑似左股動脈和髂靜脈血栓等傷害。
二、案經韓清潭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郭倉成於警詢時│被告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
  │    │之供述            │稱:當天是颱風天,伊才將│
  │    │                  │原停放在堤外之郭車停放在│
  │    │                  │上開地點,除有顯示方向燈│
  │    │                  │外,現場也有擺放三角錐,│
  │    │                  │約停放2 個小時後始發生車│
  │    │                  │禍,事後經警告知,伊方知│
  │    │                  │該處颱風天不能停車云云。│
  ├──┼─────────┼────────────┤
  │ 二 │告訴人韓清潭之指訴│車禍經過。              │
  ├──┼─────────┼────────────┤
  │ 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禍情形。              │
  ├──┼─────────┤                        │
  │ 四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
  │    │告表(一)、(二)│                        │
  ├──┼─────────┤                        │
  │ 五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
  ├──┼─────────┤                        │
  │ 六 │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                        │
  │    │料表              │                        │
  ├──┼─────────┤                        │
  │ 七 │現場及車損照片17張│                        │
  ├──┼─────────┼────────────┤
  │ 八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事故地點禁止停車之事實。│
  │    │處發佈之「本市各河│                        │
  │    │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                        │
  │    │時停車需求附條件開│                        │
  │    │放路寬8 公尺以上道│                        │
  │    │路紅黃線停車區域範│                        │
  │    │圍-萬華區」之公告│                        │
  ├──┼─────────┼────────────┤
  │ 九 │診斷證明書3紙     │告訴人之傷勢情形。      │
  ├──┼─────────┼────────────┤
  │ 十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肇事原因。              │
  │    │析研判表          │                        │
  └──┴─────────┴────────────┘
二、被告受僱於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職司司機,為從
    事駕駛業務之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
    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簡  逸  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  品  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6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