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105 年度執字第5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即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亦即另定之執行刑,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合(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72年台非字第47號、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103 年度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俊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等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嗣經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定應執行刑聲請書」上親自簽名同意,有該聲請書1 紙附卷可參。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巫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8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