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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蔡羽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凱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字第6301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11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凱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反之,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凱鑫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字第2115 號執行卷第2頁、105年度執聲他字第1951號執行卷第2 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被告應執行刑,本院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2               │3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共2│有期徒刑2年2月,│
│            │                │                │次              │共6次           │
├──────┼────────┼────────┼────────┼────────┤
│犯罪日期    │103.09.12       │103.09.26       │⑴104.07.11     │⑴104.02.10     │
│            │為警採尿前回溯96│為警採尿前回溯96│⑵104.09.15     │⑵104.02.16     │
│            │小時內某時      │小時內某時      │為警採尿前回溯96│⑶104.02.28     │
│            │                │                │小時內某時      │⑷104.05.22     │
│            │                │                │                │⑸104.05.29     │
│            │                │                │                │⑹104.06.18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 │臺北地檢105年度 │臺北地檢104年度 │臺北地檢104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58號│撤緩毒偵字第58號│毒偵字第2734號  │偵字第16467號   │
├─┬────┼────────┼────────┼────────┼────────┤
│最│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   │
│實│        │1446號          │1446號          │1507號          │634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06.16       │105.06.16       │105.06.30       │105.06.30       │
├─┼────┼────────┼────────┼────────┼────────┤
│確│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定├────┼────────┼────────┼────────┼────────┤
│判│案號    │105年度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   │
│決│        │1446號          │1446號          │1507號          │634號           │
│  ├────┼────────┼────────┼────────┼────────┤
│  │判決日期│105.07.05       │105.07.05       │105.07.26       │105.07.26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無              │無              │臺北地檢105年度 │臺北地檢105年度 │
│            │                │                │執字第6261號(定│執字第6301號(定│
│            │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                │刑4月)         │刑2年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0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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