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煥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53
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煥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煥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1 部分已執行完畢),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5671號、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388、184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惟如附表編號2、3 所示之案件均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4 月12日9 │104 年7 月26日上│104年6月24日22時│ │ │時30分許為警採尿│午某時 │ │ │ │前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毒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 │偵字第1433號 │字第5560號 │字第19425 號(聲│ │ │ │ │請書附表漏載)、│ │ │ │ │104 年度毒偵字第│ │ │ │ │1433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簡字第56│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1388號 │71號 │1841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4 年8 月27日 │104 年11月17日 │104年11月3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確定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簡字第56│104 年度審簡字第│ │ 判決 │ │1388號 │71號 │1841號 │ │ ├───┼────────┼────────┼────────┤ │ │判決確│104 年9 月21日 │104 年12月21日 │105年1月4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字第8327號(臺灣│字第100號 │字第2153號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5 年度執助字│ │ │ │ │第227 號、臺灣臺│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5 年度執緝字第│ │ │ │ │158 號、已執行完│ │ │ │ │畢) │ │ │ │ ├────────┴────────┤ │ │ │編號1 、2 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 │ │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7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