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谷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宏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宏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而附表編號2之罪確係受刑人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分屬不得及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書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即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限制,而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行為時          │最後事實審    │確定時    │
│    │                │            │                │暨確定判決    │          │
├──┼────────┼──────┼────────┼───────┼─────┤
│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0月│105.06.02 採尿前│本院105年度審 │105.11.15 │
│    │                │            │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訴字第770號   │          │
├──┼────────┼──────┼────────┼───────┼─────┤
│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 │105.05.10 採尿前│本院105年度易 │106.04.11 │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字第70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