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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66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瑞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423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6年度審易字第61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瑞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黃瑞隆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瑞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而被告施用毒品前所持有第2級毒品之犯行,則為其後施用毒品罪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復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刑罰後,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一再施用,足見其陷溺已深,惟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4235號
    被      告  黃瑞隆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瑞隆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9月14日2時55分,經警採尿之時間回溯前96小時內之不詳
    時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105
    年9月14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採尿送
    驗呈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經查被告黃瑞隆於警詢時,矢口否認上揭犯罪事實,惟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附卷
    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錢義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韋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6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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