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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鵬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0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鵬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潘鵬升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6928、7948、11658、21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120日,緩刑2年,於104年3月28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又於緩刑期內即104年12月3日再犯詐欺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05年10月27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5年12月1日確定,足見受刑人並非一時失慮,且更違反先前以其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而判決緩刑之基本目的,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期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甚明,是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於103年1月29日至同年4月9日間,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7罪),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4日以103年度偵字第6928、7948、11658、21952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04年2月24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拘役120日,緩刑2年,於104年3月28日確定(下稱前案)。又因於104年12月3日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28日以105年度偵緝字第1582號提起公訴,並經新北地院於105年10月27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5年12月1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揭判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於前案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後案之罪,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又受刑人於前案犯罪經本院判決後未及1年,即再犯後案相同罪質之案件,所侵害之財產法益無殊,且後案之犯罪手法與前案如出一轍(均係於網站刊登關於商品買賣之不實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受刑人所指定帳戶),犯罪所得亦高達新臺幣數萬元,違反義務之程度甚高,所侵害之法益尚非輕微。復參諸受刑人另於104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25日間犯詐欺取財罪(共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存卷為憑。是受刑人甫經前案判決,即以同類手法一再實施詐欺犯行,恣意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足見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於前案雖獲緩刑之寬典,惟應非一時失慮、偶蹈法網,自難認其經偵、審程序後,即知悔悟而無再犯之虞,從而受刑人之後案犯行,已足以動搖前案緩刑宣告之基礎。考量受刑人違反法規範之情節、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等情,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使受刑人知所警惕而達預期之效果,非撤銷緩刑宣告,不足以導正其行為,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故本件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請求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祐宸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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