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志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6 年度執聲字第1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志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洪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