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文恩
- 被告
- 高尉翔
- 共同公設辯護人
- 沈芳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7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即判決第6頁)及據上論斷欄(即判決第7頁)關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記載均應刪除,並更正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