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池勁緯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8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噴霧器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池勁緯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無罪,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判決無罪,再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上訴駁回,該案因而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噴霧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以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