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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4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宥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965 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簡字第1765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107 年度易字第752 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宥緯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被告林宥緯明知為第三級毒品,仍與共犯汪維中(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一同取得並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毒品項目,除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含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份之白色粉末1 包」外,另增列「含芬納西泮成分之橘色圓形錠劑118 顆」(重量詳見附表所示)。證據部分則增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3 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779 號卷第83、161 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

二、按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芬納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質淨重已達約66.41 公克,雖其併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118 粒未驗得純質淨重,然與前開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合計純質淨重亦顯逾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檢察官漏未敘及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包含芬納西泮部分,應予補充。被告與汪維中就前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0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雖於偵查中供承本件毒品係其與汪維中共同持有,然查,被告所指認之汪維中目前通緝而未到案,故尚無因被告所述而查獲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7 年8 月1 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6013017號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8 月2 日北檢泰玉107 偵15994 字第1079065176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765號卷第27至28頁),是被告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仍持有相當數量之第三級毒品,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個人身心健康,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時間尚短,但數量甚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前開毒偵字卷第7 頁調查筆錄之記載)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被告持有之,已構成犯罪,該等毒品核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又包裹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則應視同毒品本身一併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進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      │扣案物品檢驗結果            │
├──┼──────────┼──────────────┤
│ 1  │含第三級毒品3 ,4-亞│白色粉末1包,驗前毛重100.33 │
│    │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公克,包裝重1.20公克,驗前淨│
│    │酮成分之白色粉末1 包│重99.13 公克,取樣0.13公克鑑│
│    │(驗餘淨重99.00 公克│驗用罄,驗餘淨重99.00 公克,│
│    │,驗前純質淨重約66. │檢出第三成毒品3 ,4-亞甲基雙│
│    │41公克),併同包裹該│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純度約│
│    │毒品之包裝袋1 個    │67% ,驗前純質淨重約66.41 公│
│    │                    │克                          │
├──┼──────────┼──────────────┤
│ 2  │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橘色圓形錠劑118 顆,淨重23.9│
│    │成分之橘色圓形錠劑11│130 公克,取樣0.1255公克鑑驗│
│    │8 顆(驗餘淨重23.787│,餘重23.7875 公克,檢出第三│
│    │5公克)             │級毒品芬納西泮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0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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