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坤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7 年度執聲字第858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高坤慶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坤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分別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2397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423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分別於附表「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時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前揭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6 年7 月2 日│民國106 年7 月11日│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 │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 │3680號 │4599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 │106 年度審簡字第 │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實│ │2397號 │423 號 │ │ │審├─────┼─────────┼─────────┼─────┤ │ │判決日期 │民國107 年1 月11日│民國107 年3 月9 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6 年度審簡字第 │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決│ │2397號 │423 號 │ │ │ ├─────┼─────────┼─────────┼─────┤ │ │確定日期 │民國107 年1 月31日│民國107 年3 月2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 │107 年度執字第1756│107 年度執字第2654│ │ │ │號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