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自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自字第1號
- 自訴人
- Best Source Limited
- 兼代表人
- 楊敏霞
- 自訴代理人
- 謝彥安律師
吳昌銘律師
上列自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Best Source Limited 公司及楊敏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3條所稱自訴人,以自然人或法人為限(司法院院字第 533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320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且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因之,自訴人提出自訴時,應在自訴狀中明載犯罪事實及所憑之證據,所附書證如使用外國文字,亦應翻譯為我國文字,凡此均為提起自訴應備之合法程式,如違背者,則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但如其違背程式之情形係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
二、本院查:
㈠、自訴人 Best Source Limited 公司(下稱自訴人公司)並未提出其中文名稱,亦未提出公司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是應補正之;如自訴人公司係外國法人,並應提出經我國政府認許之證明文件。
㈡、自訴人公司及自訴人楊敏霞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本件自訴,其所提自訴狀雖記載被告丁○○、丙○○、戊○○、庚○○、乙○ ○○ ○○ ○○○ ○○○○○之姓名,惟未依法記載被告之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320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不符。
㈢、自訴人等所提出之「自證1:Best Source Limited 登記資料」、「自證2:103年6月19日 Best公司董事會決議錄」、「自證4: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28日、103年 11月13日、104年12月17日成立交易之交易確認書」、「自證 11:平倉通知書、103年12月2日產品說明書、104年6月26日成立交易之交易確認書、澳盛銀行提供之明細」,均係以外國文字寫成,並非我國文字,應補正翻譯為我國文字。
㈣、自訴人等雖主張被告丁○○、丙○○、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語。惟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此處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指行為人受他人委任,而為他人處理事務者而言,亦即以行為人與該他人間具有「委任關係」為前提(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自訴人等在刑事自訴狀中並未具體說明被告丁○○、丙○○、戊○○與自訴人等間有何「委任關係」及「為自訴人等處理何等事務」,亦未提出任何證明該「委任關係」存在及「為自訴人等處理事務」之具體證據,是應補正之。
㈤、自訴人等提出之自訴狀中亦未見「自訴人楊敏霞為本案被害人」之具體事實及具體證據,與「被告戊○○涉犯詐欺罪」、「被告丁○○涉犯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被告丙○○涉犯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被告庚○○涉犯公開說明書登載不實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乙○ ○○○○ ○○ ○ ○○○○○涉犯公開說明書登載不實罪、虛偽記載財務報告罪、業務登載不實罪」之具體證據,此部分亦應補正。
三、綜上,本件自訴程式有上開未備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 320條第2項、第3項、同法第 343條及同法第273條第6項等規定,命自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各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各項,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 │├──┼───────────────────────┤│ 1 │自訴人公司中文名稱、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係外││ │國法人,經我國政府認許之證明文件。 │├──┼───────────────────────┤│ 2 │被告丁○○、丙○○、戊○○、庚○○、Maria Cris││ │tina Helena Samaniego 之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自證1:Best Source Limited 登記資料」、「自璽x│ │2:103年6月19日Best公司董事會決議錄」、「自證4││ │: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28日、103年11月13日、││ │104年 12月17日成立交易之交易確認書」、「自證11││ │:平倉通知書、103年12月2日產品說明書、104年6月││ │26日成立交易之交易確認書、澳盛銀行提供之明細」││ │正確翻譯為我國文字之版本。 │├──┼───────────────────────┤│ 3 │被告丁○○、丙○○、戊○○與自訴人等間有何「委││ │任關係」及「為自訴人處理何等事務」之具體事實及││ │具體證據。 │├──┼───────────────────────┤│ 4 │「自訴人楊敏霞為本案被害人」之具體事實及具體證││ │據。 │├──┼───────────────────────┤│ 5 │「被告戊○○涉犯詐欺罪」、「被告丁○○涉犯偽造││ │文書罪及詐欺罪」、「被告丙○○涉犯偽造文書罪及││ │詐欺罪」、「被告庚○○涉犯公開說明書登載不實罪││ │及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Maria Cristina Helen││ │a Samaniego涉犯公開說明書登載不實罪、虛偽記載 ││ │財務報告罪、業務登載不實罪」之具體證據。 │└──┴───────────────────────┘